名    称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1112011300018871XP/2025-00003 发 布 机 构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

发 文 字 号 : 〔北辰政发〔2025〕1号 〕 主    题 :政府法治

成 文 日 期 :2025年02月17日发 文 日 期 :2025年02月17日

有   效  性 :有效

废 止 依 据 :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区直各单位: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5年2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办法


第一条 依法行政是防止行政败诉的前提,为进一步规范区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提高行政应诉水平,促进依法行政,切实解决行政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天津市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办法》(津政发〔2017〕13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人民政府作为被告的一审行政应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区人民政府作为被告的行政应诉工作,根据“谁主管(作出)、谁负责、谁应诉”的权责一致原则确定应诉责任单位,具体负责相关应诉工作,并承担举证责任。

应诉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亲自督办行政诉讼案件,并确定分管负责人和涉诉事项的具体承办人员参与案件应诉工作。

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按照下列情形确定应诉责任单位:

(一)起诉区人民政府不作为或请求履行职责的行政诉讼案件,以具体承担该项工作的单位为应诉责任单位,涉及多个单位的,牵头单位为应诉责任单位,其他单位应当协同配合。

(二)未经复议的作为类行政诉讼案件,原行政行为主管(作出)单位为应诉责任单位。

(三)起诉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诉讼案件,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区人民政府作共同被告的,由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区司法局作为共同应诉责任单位;区人民政府作单独被告的,由区司法局承办行政应诉工作,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应当配合,必要时委派原行政行为的承办人共同出庭。

(四)应诉责任单位不明确的,由区司法局报请区人民政府指定。

第五条 区政府办公室收到以区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起诉状、应诉和举证通知书等应诉通知材料后,应当及时转办至区司法局,由区司法局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的规定确定应诉责任单位,并及时向应诉责任单位转办应诉通知材料。

重大复杂疑难或者涉及历史遗留问题、败诉风险较高的案件,应诉责任单位应当牵头组织有关单位,研究该行政争议的实质化解方案,并将有关情况向区政府相关负责人汇报。区司法局应当指导、配合应诉责任单位落实上述方案。

第六条 应诉责任单位应当全面收集、认真研究涉案相关证据材料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政策依据,并于收到转送的应诉通知材料4日内完成应诉准备工作,将答辩意见、证据、依据、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等应诉材料报送至区司法局审核。区司法局在2日内出具审核意见。

应诉责任单位参考审核意见完善应诉材料,报被诉行政事项的分管区领导审签,加盖区人民政府印章后,在答辩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

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诉责任单位应当在法定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第七条 区司法局负责指导、支持应诉责任单位开展行政应诉工作,审核答辩、证据、依据等应诉材料,指派工作人员或者法律顾问共同参与出庭应诉工作;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联系,建立良性互动机制,全面准确掌握区人民政府的行政应诉工作情况,积极协同应诉责任单位与人民法院做好案前化解工作。

第八条 区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应诉责任单位应当指派熟悉涉诉行政事项的业务办理和了解案件争议事实的工作人员,作为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

重大复杂疑难或者涉及历史遗留问题的案件,涉诉行政行为主要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出庭应诉或者旁听庭审。

第九条 诉讼代理人应当严格履行应诉职责,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依法参与诉讼活动,及时向应诉责任单位汇报诉讼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应诉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应诉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并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做好案件审理过程中的相关工作,包括参与出庭应诉、领取诉讼文书、申请延期举证、配合法庭调查、开展自我纠错、进行调解及和解等事项。

第十条 应诉责任单位应当合理安排行政应诉工作人员的应诉工作,并对工作经费、必要装备、车辆使用等做好保障。

第十一条 区人民政府负责人应当按照《北辰区关于行政诉讼区级领导出庭应诉工作规程》(北辰政办函〔2020〕1号)的规定出庭应诉。

区人民政府负责人包括区人民政府的正职负责人、副职负责人、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职级别的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

出庭负责人根据被诉行政行为“谁分管谁出庭、谁决策谁出庭”的原则确定。应诉责任单位应当于开庭前主动向区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汇报出庭应诉相关情况。

第十二条 区人民政府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应诉责任单位应当于开庭前向人民法院提交出庭应诉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明应当载明该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等基本信息,并加盖区人民政府印章。

如遇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需要履行他人不能代替的公务以及其他正当事由无法出庭应诉或者申请延期开庭审理的,应诉责任单位应当最迟于开庭前2日告知人民法院,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含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确认违法、确认无效、变更、责令履行职责、履行给付义务或者承担赔偿责任等行政机关败诉判决的行政诉讼案件,应诉责任单位应当在收到裁判文书之日起3日内将裁判文书以及是否上诉的意见报送区人民政府审定。

区人民政府决定上诉的,应诉责任单位应当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区司法局协助办理上诉事宜。

区人民政府决定不上诉的,应诉责任单位应当在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缴纳败诉案件受理费;在上诉期满后10日内向区人民政府提交案件败诉分析报告,并抄送区司法局备案。

败诉分析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案情;

(二)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

(三)败诉原因分析及改进工作的建议、意见、整改措施;

(四)履行生效裁判的具体措施;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四条 对人民法院发生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区人民政府应当自觉履行。

应诉责任单位负责组织落实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予以配合。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向区人民政府发送的司法建议书,由应诉责任单位拟定回复函,经区司法局审核并出具意见后,由应诉责任单位报区人民政府同意用印,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反馈。

第十六条 行政诉讼案件终结后,应诉责任单位应当将起诉状、答辩状、证据材料、裁判文书等案件材料立卷归档,并将扫描件报区司法局备案留存。

第十七条 本办法关于期间的规定,均指工作日。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之日。

第十八条 二审、再审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参照本办法办理。

以区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向市人民政府提请的行政复议答复案件参照本办法办理。

涉及区人民政府的民事诉讼案件,参照本办法“谁主管(作出)、谁负责、谁应诉”的原则确定应诉责任单位,由应诉责任单位负责承办具体案件。

第十九条 应诉责任单位办理区人民政府行政应诉、行政应议工作的情况,纳入全面依法治区绩效考核。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办法》(津政发〔2017〕13号)的规定执行,并授权区司法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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