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辰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实施细则(试行)及相关配套制度的通知
索 引 号 :1112011300018871XP/2021-00015 发 布 机 构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
发 文 字 号 : 〔北辰政发〔2021〕10号 〕 主 题 :政务公开
成 文 日 期 :2021年09月03日发 文 日 期 :2021年09月03日
有 效 性 :有效
废 止 依 据 :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辰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实施细则(试行)及相关配套制度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区直各单位:
《北辰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实施细则(试行)》及相关配套制度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9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北辰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天津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规范全区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国务院第713号令)《天津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津政令19号)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北辰政发[2018]5号)等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北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细则。
区政府各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对本单位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遵循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的原则,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决策机制。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包括: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细则。
第六条 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依法履行保密义务。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政协的监督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监督。审计机关按照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监督。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情况应当作为考核评价决策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重要内容,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督查内容,并列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
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职责分工
(一)区级决策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牵头推动、督办落实、组织协调等工作。
区政府各部门、各镇街作为区政府决策承办单位,负责组织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本单位合法性审查等程序,并拟订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决策事项需要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应当明确牵头的承办单位。
区司法局负责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及相关工作的组织实施。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涉及公平竞争审查相关工作。
区政府决策的执行单位负责决策总体实施工作。
区审计局负责按照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审计监督。 区委(区政府)督查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
(二)各部门、镇街、开发区决策由内设机构参照区级分工执行。
第二章 重大行政决策流程
第一节 决策启动
第十条 决策事项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其内容应当明确、具体、科学、现实可行。决策机关对各方面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区政府领导人员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交决策事项的主管部门研究论证,决策事项主管部门不明确的,由区政府指定;
(二)区政府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和下一级人民政府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由提出建议的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研究论证;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通过建议、提案等方式提出决策事项建议,以及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交决策事项的主管部门研究论证,决策事项主管部门不明确的,由区政府指定。
区政府交有关部门对决策事项建议进行研究论证的,应当明确完成时限。承担研究论证的部门应当对决策事项建议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建议理由和依据,解决问题的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和可行性等进行论证。
第十一条 承担决策事项建议研究论证的部门,认为决策事项建议理由充分、解决问题方案可行,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切合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报请区政府启动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区政府决定启动决策程序的,应当明确决策事项的承办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由决策承办单位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草案(以下简称决策草案)的拟订等工作。
决策承办单位包括区政府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镇街、开发区。决策事项需要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区政府明确牵头的决策承办单位。
第十三条 决策承办单位拟订决策草案,可以自行起草,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或者专业机构起草。
拟订决策草案应当运用科学方法,做到详尽、务实、合法合规、与有关政策相衔接。决策草案应当包括决策目标、工作任务、方法步骤、制定依据等内容,并附决策草案起草说明、与决策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决策承办单位根据需要对决策事项涉及的人财物投入、资源消耗、环境影响等成本和经济、社会、环境效益进行分析预测。
有关方面对决策事项存在较大分歧的,决策承办单位可以提出两个以上方案。
第十四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按照决策事项涉及的范围,将初步拟订的决策草案征求各部门镇街的意见,对不同意见进行充分协商,经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的,应当向区政府说明争议的主要问题、有关单位的意见及决策承办单位的意见、理由和依据。
第十五条 决策承办单位在拟订决策草案过程中,对与重大行政决策相关的事项进行调查和协调,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
第十六条 各部门、镇街、开发区重大行政决策启动参照执行。
第二节 公众参与
第十七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便于公众参与的多种方式,充分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
决策事项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充分听取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决策事项对企业切身利益或者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还应当充分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和相关协会、商会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
第十八条 决策承办单位将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
(二)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应当予以说明;
(三)明确社会公众反馈意见的方式和期限。
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通过媒体专访、政务新媒体发布、召开新闻发布会等方式进行解释说明。
第十九条 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意见,需要召开听证会的,决策承办单位或者组织听证会的其他单位应当于听证会召开的20日前,通过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发布听证公告。
听证公告应当载明听证事项、听证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内容。需要遴选听证参加人的,听证公告应当同时公布听证参加人名额、条件和遴选办法,公平、公开组织遴选,保证相关各方都有代表参加听证会。
决策承办单位或者组织听证会的其他单位可以邀请有关专家或者与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人参加听证会,于召开听证会7日前确定听证参加人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向听证参加人送达听证通知以及决策事项相关材料。
法律、法规、规章对召开听证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条 听证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公开举行:
(一)决策承办单位介绍决策草案、依据和有关情况;
(二)听证参加人陈述意见,进行询问、质证和辩论,必要时可以由决策承办单位或者有关专家进行解释说明;
(三)听证参加人确认听证会记录并签字。
第二十一条 决策承办单位或者组织听证会的其他单位应当在听证会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形成听证报告。
听证报告应当包括召开听证会的基本情况、听证参加人的主要意见、意见采纳情况和理由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镇街、开发区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参照执行。
第三节 专家论证
第二十三条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或者涉及重大、疑难问题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并提供必要保障。
第二十四条 参加论证的专家要保证其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注重选择持不同意见的专家、专业机构,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
参加论证的专家一般不少于5人,涉及面较广、争议较大或者内容特别复杂、敏感的决策事项,参加论证的专家一般不少于7人。
第二十五条 决策承办单位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应当制定论证方案,明确论证目的、内容和步骤。专家论证可以采取咨询论证会、书面咨询或者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召开专家咨询论证会的,决策承办单位负责人应当出席听取意见。
专家、专业机构应当独立开展论证工作,客观、公正、科学提出论证意见。提供书面论证意见的,应当署名、盖章。
对能够形成多数意见的论证,应当明确论证结论并如实记录少数人意见;对不能形成多数意见的,视为专家论证未通过。决策机关认为关乎重大公共利益、确有必要的,可再次举行专家论证会。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镇街、开发区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参照执行。
第四节 风险评估
第二十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或者容易引发网络舆情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风险评估。
按照有关规定已对有关风险进行评价、评估的,不作重复评估。
第二十八条 决策承办单位进行风险评估,应当制定评估方案,明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与内容、评估标准、调查对象、评估步骤与方法等。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通过舆情跟踪、重点走访、会商分析、座谈咨询、问卷调查、数据分析等方式,全面查找风险源、风险点,运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等方法,对决策条件的成熟程度、总体风险和风险可控性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
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决策承办单位在形成风险评估报告前,应当征求公安、财政、生态环境、应急管理、信访、网信等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回复书面意见。
第二十九条 开展风险评估,应当形成风险评估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估事项、评估过程、各方意见及其采纳情况;
(二)决策可能引发的风险、风险等级;
(三)评估结果;
(四)对策建议、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以及应急处置预案;
(五)其他应当载明的内容。
第三十条 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区政府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确定的风险等级,按照以下原则作出决策:
(一)对于高风险的,作出不实施的决策,或者调整决策草案、确保风险可控后再行决策;
(二)对于中风险的,采取有效的防范化解风险措施、确保风险可控后,再作出实施的决策;
(三)对于低风险且风险可控的,作出实施的决策。
第三十一条 各部门、镇街、开发区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参照执行。
第五节 合法性审查
第三十二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各部门镇街的意见以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收集的意见进行全面梳理、综合研究,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草案。
决策草案经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合法性审查的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报请决策承办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通过。在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可以听取本单位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意见。
第三十三条 决策承办单位将决策草案提交区政府讨论前,应当由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
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区政府相关会议讨论。对国家尚无明确规定的探索性改革决策事项,可以明示法律风险,提交区政府讨论。
第三十四条 决策承办单位向区司法局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决策草案及起草说明;
(二)决策承办单位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三)决策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四)各部门、镇街、开发区意见及其采纳情况;
(五)社会公众主要意见和专家论证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风险评估报告或者未履行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程序的说明;
(六)决策承办单位集体讨论情况;
(七)区司法局根据审查需要,要求决策承办单位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区司法局可以退回,或者要求补充。
第三十五条 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保证必要的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决策承办单位补充材料和修改完善决策草案的时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查期限内。
第三十六条 合法性审查要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不得直接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意见作为审查机构的合法性审查意见,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
第三十七条 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合法性审查的机构、区司法局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决策事项是否符合决策机关、承办单位的法定权限;
(二)决策草案的形成是否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三)决策草案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区司法局按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并对合法性审查意见负责。在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应当组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提出法律意见。
第三十九条 各部门、镇街、开发区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参照执行。
第六节 集体讨论决定和决策公布
第四十条 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对决策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后,提交区政府相关会议讨论,报送区政府讨论材料除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要求的材料外,还需报送下列材料:
(一)区司法局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二)决策草案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按照区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要求报送公平竞争审查的有关情况;
(三)区政府要求的与决策事项相关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一条 区政府应当召开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对决策草案进行讨论。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由行政首长召集和主持,出席人数应当达到组成人员的半数以上。决策承办单位对决策草案的背景、可供比较的方案及其主要内容、必要性和可行性及相关部门的不同意见予以说明。
讨论决策草案,会议组成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行政首长最后发表意见。会议组成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发表意见。
集体讨论决定情况应当如实记录,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载明。
第四十二条 区政府行政首长在集体讨论、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可以作出通过、原则通过、再次讨论、不予通过等决定。
行政首长拟作出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会上说明理由。
第四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或者应当在出台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 区政府应当自重大行政决策作出之日起30日内,在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广播、电视或者本行政区域内发行的报刊上公布重大行政决策。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说明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等方式进行宣传解读。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四十五条 区政府应当明确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执行单位)。
决策执行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依法全面、及时、正确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定期向区政府报告重大行政决策的贯彻落实情况和执行中的主要问题,属于时限性较强或者应急性工作的,应当按照区政府的要求及时报告落实情况。区委(区政府)督查室对落实情况实施常态化跟踪检查。
第四十六条 区政府领导人员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调相关部门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工作。对争议较大的问题,可以提请区政府行政首长召开办公会议研究处理。
第四十七条 各部门、镇街、开发区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决定和决策公布参照执行。
第三章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和调整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政府可以组织决策后评估,并确定由决策执行单位承担评估具体工作:
(一)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
(二)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提出较多意见;
(三)区政府认为有必要。
开展决策后评估,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决策作出前承担主要论证评估工作的单位除外。
开展决策后评估,应当注重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吸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参与评估。
第四十九条 开展决策后评估应当形成决策后评估报告。决策后评估报告以书面形式提出,包括以下内容:
(一)决策执行效果与决策目标的符合程度;
(二)决策执行成本与效益分析;
(三)决策的社会认同度;
(四)决策的近期效益和长远影响;
(五)决策存在的问题和主要原因;
(六)决策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以及修改决策的意见或者建议。
决策后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条 决策执行单位发现重大行政决策存在问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决策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应当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区政府应当召开办公会议研究决策执行单位的报告。
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认为重大行政决策及其实施存在问题的,可以通过信件、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区政府或者决策执行单位提出意见建议。
第五十一条 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
第五十二条 各部门、镇街、开发区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和调整参照执行。
第四章 重大行政决策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
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关和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或者在决策执行和监督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等行为的,依法追究责任。具体参照《天津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四十六条、四十七条、四十八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北辰区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提升政府治理能力,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第713号令)《天津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津政令19号)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北辰政发[2018]5号)等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区政府、各部门、镇街、开发区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适用本制度。
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外,区政府、各部门、镇街、开发区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履行公众参与程序。公众参与的结果是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应当组织但未组织公众参与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不得提请集体审议。
第三条 区政府办公室、区司法局负责督促区政府决策承办单位履行公众参与程序,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具体执行工作。各部门、镇街、开发区决策公众参与程序由内设机构参照区级分工执行。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遵循广泛性、便民性、合理性、实效性的原则。征求公众意见,应当综合考虑地域、职业、专业、受影响程度等因素,合理选择被征求意见的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五条 决策事项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充分听取相关人民团体、行业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群众代表的意见建议,并可以根据决策事项内容和实际需要,专项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有关基层组织的意见建议。决策事项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
第六条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听取意见。
第七条 决策承办单位将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
(二)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应当予以说明;
(三)明确社会公众反馈意见的方式和期限。
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通过媒体专访、政务新媒体发布、召开新闻发布会等方式进行解释说明。
第八条 以座谈会方式听取公众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合理选择参会代表,决策承办单位在座谈会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相关人员意见,并注重沟通解释,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解释说明。
第九条 以实地走访方式听取公众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梳理相关领域存在的问题,科学制定走访计划,并选取有代表性的区域、群体、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等开展走访,进行充分调研。
第十条 民意调查可以通过网络、电话、当面问询等方式进行。民意调查的对象应当具有相关性、代表性、真实性,调查内容设计应当用词简洁、明确易懂。
第十一条 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意见,需要召开听证会的,决策承办单位或者组织听证会的其他单位应当于听证会召开的20日前,通过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发布听证公告。
听证公告应当载明听证事项、听证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内容。需要遴选听证参加人的,听证公告应当同时公布听证参加人名额、条件和遴选办法,公平、公开组织遴选,保证相关各方都有代表参加听证会。
决策承办单位或者组织听证会的其他单位可以邀请有关专家或者与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人参加听证会,于召开听证会7日前确定听证参加人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向听证参加人送达听证通知以及决策事项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听证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公开举行:
(一)决策承办单位介绍决策草案、依据和有关情况;
(二)听证参加人陈述意见,进行询问、质证和辩论,必要时可以由决策承办单位或者有关专家进行解释说明;
(三)听证参加人确认听证会记录并签字。
第十三条 决策承办单位或者组织听证会的其他单位应当在听证会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形成听证报告。
听证报告应当包括召开听证会的基本情况、听证参加人的主要意见、意见采纳情况和理由等内容。
第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召开听证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五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全面、客观归纳整理各方面意见,并进行认真研究论证,充分吸收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草案。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公众提出的主要意见以及采纳情况。
第十六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公众参与情况(包括履行公众参与程序的情况,特别是公众提出主要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连同决策草案一并提请集体审议。公众参与情况报告应当作为区政府、各部门、镇街、开发区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参考。
北辰区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程序,增强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提高重大行政决策质量水平,有效防范决策风险,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第713号令)《天津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津政令19号)《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北辰政发[2018]5号)等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区政府、各部门、镇街、开发区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适用本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或者容易引发网络舆情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风险评估。
第三条 区政府办公室、区司法局负责督促区政府决策承办单位组织风险评估,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具体执行工作。各部门、镇街、开发区决策风险评估程序由内设机构参照区级分工执行。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遵循合法独立、客观公正、科学专业、应评尽评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已对有关风险进行评价、评估的,不作重复评估。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风险评估:
(一)社会稳定风险,包括可能引发复杂社会矛盾、群体性事件或者过激敏感等事件的情形;
(二)生态环境风险,包括可能造成重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或者次生自然灾害等不良影响的情形;
(三)生产安全风险,包括可能存在影响生产安全因素的情形;
(四)财政金融风险,包括可能造成大额财政资金流失、带来重大政府性债务、导致系统性金融风险隐患的情形;
(五)舆情风险,包括可能产生负面评价、恶意炒作舆论的情形;
(六)其他可能引发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社会安全的风险。
第六条 决策承办单位进行风险评估,应当制定评估方案,明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与内容、评估标准、调查对象、评估步骤与方法等。
第七条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通过舆情跟踪、重点走访、会商分析、座谈咨询、问卷调查、数据分析等方式,全面查找风险源、风险点,运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等方法,对决策条件的成熟程度、总体风险和风险可控性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
第八条 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决策承办单位在形成风险评估报告前,应当征求公安、财政、生态环境、应急管理、信访、网信等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回复书面意见。
第九条 开展风险评估,应当形成风险评估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估事项、评估过程、各方意见及其采纳情况;
(二)决策可能引发的风险、风险等级;
(三)评估结果;
(四)对策建议、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以及应急处置预案;
(五)其他应当载明的内容。
第十条 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决策机关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确定的风险等级,按照以下原则作出决策:
(一)对于高风险的,作出不实施的决策,或者调整决策草案、确保风险可控后再行决策;
(二)对于中风险的,采取有效的防范化解风险措施、确保风险可控后,再作出实施的决策;
(三)对于低风险且风险可控的,作出实施的决策。
北辰区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程序,充分发挥专家在重大行政决策中的参谋作用,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第713号令)《天津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津政令19号)《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北辰政发[2018]5号)等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区政府、各部门、镇街、开发区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工作,适用本制度。
区政府、各部门、镇街、开发区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或者涉及重大、疑难问题的决策事项,应当开展专家咨询论证工作。
第三条 区政府办公室、区司法局负责督促区政府决策承办单位组织专家咨询论证,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具体执行工作。各部门、镇街、开发区决策专家论证程序由内设机构参照区级分工执行。
第四条 参加论证的专业机构、专家要保证其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注重选择持不同意见的专业机构、专家,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业机构、专家。
第五条 参加论证的专家一般不少于5人,涉及面较广、争议较大或者内容特别复杂、敏感的决策事项,参加论证的专家一般不少于7人。
第六条 决策承办单位组织专业机构、专家论证,应当制定论证方案,明确论证目的、内容和步骤。
第七条 专家论证可以采取咨询论证会、书面咨询或者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提前向参与咨询论证的专家提供决策草案、起草说明、论证重点以及相关材料。
第八条 召开专家咨询论证会的,决策承办单位负责人应当出席听取意见。
第九条 专业机构、专家应当独立开展论证工作,客观、公正、科学提出论证意见。
第十条 参与咨询论证的专家一般应当提供书面咨询论证意见并署名、盖章,对提供的意见负责。提供口头咨询论证意见的,事后应当及时提供书面咨询论证意见。
第十一条 对能够形成多数意见的论证,应当明确论证结论并如实记录少数人意见。对不能形成多数意见的,视为专家论证未通过。决策机关认为关乎重大公共利益、确有必要的,可再次举行专家论证会。
第十二条 对专家提供的书面意见,决策承办单位应当认真研究,采纳合理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形成专家咨询论证情况报告。
北辰区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程序,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提高决策质量,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第713号令)《天津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津政令19号)《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北辰政发[2018]5号)等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区政府、各部门、镇街、开发区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区司法局是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部门,负责区政府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各部门、镇街、开发区法制机构负责本级本部门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四条 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实行两级审查机制。决策承办单位的法制机构负责合法性初审,区司法局负责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初审,决策承办单位不得将决策草案提请区司法局审查。
第五条 区政府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各部门、镇街、开发区的意见以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收集的意见进行全面梳理、综合研究,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草案。
决策草案经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合法性审查的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报请决策承办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通过。在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可以听取本单位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意见。
第六条 决策承办单位将决策草案提交区政府讨论前,应当由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
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区政府相关会议讨论。对国家尚无明确规定的探索性改革决策事项,可以明示法律风险,提交区政府讨论。
第七条 决策承办单位向区司法局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决策草案及起草说明;
(二)决策承办单位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三)决策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四)各部门、镇街、开发区意见及其采纳情况;
(五)社会公众主要意见和专家论证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风险评估报告或者未履行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程序的说明;
(六)决策承办单位集体讨论情况;
(七)区司法局根据审查需要,要求决策承办单位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区司法局可以退回,或者要求补充。
第八条 审查部门可以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的实际需要,采取下列方式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书面审查;
(二)到相关单位进行实地调查研究;
(三)通过召开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听取意见;
(四)组织有关专家学者进行论证。
采取上述方式进行合法性审查所涉及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
第九条 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保证必要的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决策承办单位补充材料和修改完善决策草案的时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查期限内。审查部门开展本制度第八条第(二)(三)(四)项工作的时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查时限内。
第十条 合法性审查要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不得直接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意见作为审查机构的合法性审查意见,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
第十一条 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合法性审查的机构、区司法局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决策事项是否符合决策机关、承办单位的法定权限;
(二)决策草案的形成是否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三)决策草案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
第十二条 区司法局按第九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在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应当组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提出法律意见。
北辰区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跟踪后评估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决策实施情况的跟踪、调查与评价,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第713号令)《天津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津政令19号)《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北辰政发[2018]5号)等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区政府、各部门、镇街、开发区依据一定的标准和程序,由负责评估的组织、机构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估方法,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效果作出的综合评定并由此决定决策的延续、调整或终结的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区政府办公室、区司法局负责组织开展区政府决策后评估工作,决策执行单位负责后评估的具体实施。各部门、镇街、开发区决策后评估程序由内设机构参照区级分工执行。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工作(下称“后评估”)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五条 后评估应当定期进行,其周期视决策所确定的决策执行时限或者有效期而定。
第六条 决策执行单位发现重大行政决策存在问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决策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应当及时向决策机关报告。决策机关应当召开办公会议研究决策执行单位的报告。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认为重大行政决策及其实施存在问题的,可以通过信件、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决策机关或者决策执行单位提出意见建议。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策机关可以组织决策后评估,并由决策执行单位(机构)负责后评估的具体实施工作:
(一)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
(二)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提出较多意见;
(三)决策机关认为有必要。
第九条 决策执行单位(机构)可以自行组织实施评估,也可以委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行业协会、专业咨询机构等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评估。决策作出前承担主要论证评估工作的单位除外。
第十条 后评估可以根据决策的具体情况进行整体评估,也可以根据需要对其中的主要内容进行部分评估。后评估主要围绕以下内容开展:
(一)决策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是否一致,与本级的其他决策是否存在不协调;
(二)决策是否得到执行,决策内容或者管理措施是否必要、适当;
(三)决策的实施结果与决策制定目的是否符合;
(四)决策实施的成本与效益分析;
(五)决策带来的负面因素和长远影响;
(六)决策在利益相关方中的接受程度,在公众中的认知程度;
(七)决策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其主要原因。
第十一条 后评估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收集决策实施前后的相关信息,归纳基本情况;
(二)开展调查、评估;
(三)综合分析收集的资料信息,得出初步结论;
(四)起草后评估报告草案;
(五)讨论研究后评估报告草案;
(六)形成后评估报告。
第十二条 评估过程中,决策执行单位(机构)或受委托的评估单位应当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报刊、新闻媒体等公布后评估的有关事项,采取问卷调查、民意咨询、座谈会等多种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尤其是决策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同时应当就公众意见建议采纳情况作出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吸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参与评估。
第十三条 受委托评估单位应当在委托范围内开展评估,不得将评估工作转委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受委托评估机构另有资质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评估单位(机构)或受委托的评估单位应当科学收集、分析和评估相关资料,客观全面地评估。不得预设评估结论,不得权衡利弊或按照偏好取舍信息资料。
第十五条 后评估工作结束后,决策执行单位(机构)提交后评估报告。后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决策执行效果与决策目标的符合程度;
(二)决策执行成本与效益分析;
(三)决策的社会认同度;
(四)决策的近期效益和长远影响;
(五)决策存在的问题和主要原因;
(六)决策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以及修改决策的意见或者建议。
第十六条 后评估报告应当作为继续执行、调整执行或者停止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调整或者停止执行。
第十七条 后评估报告建议停止执行或者调整执行决策的,提交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
后评估报告建议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的,按照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天津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规定的程序执行。
情况紧急的,决策机关行政首长可以先决定中止执行。
第十八条 作出停止执行、中止执行或者调整决策决定的,决策执行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尽量避免或者减少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北辰区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材料归档和档案管理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全面记录、反映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规范重大行政决策活动,进一步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法治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等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的范围,按照《天津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确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是指在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利用电子记录设备等手段,对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重大行政决策活动的全过程进行记录的行为。以电子设备记录的,应对电子数据采取保护措施,条件允许的,应及时以书面等形式予以固定,并交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确认,并随决策档案归档。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档案是指区政府在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实物等不同形式的记录。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档案归档范围主要包括:
(一)决策启动程序档案:包括决策事项建议材料。初步可行性论证材料。报请启动决策程序材料。初步拟定决策草案有关材料。
(二)公众参与程序档案:包括决策承办单位征求有关机构和部门意见的书面材料,以及被征求意见机构和部门的回复意见。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通过报刊、互联网或者广播电视等公众媒体向社会公示决策草案的,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相关材料,包括电子邮件、网页信息、社交媒体等档案;涉及特定群体利益或对企业切身利益或者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听取有关方面意见材料。承办单位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征求意见的,有承办单位举行的座谈会、论证会的会议通知、参会人员签到表以及会议记录。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群众切身利益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听证的决策,有决策承办单位举办听证会的听证公告、听证参加人员名单公告、听证通知书、听证会笔录以及听证报告等材料。决策承办单位对征求意见过程中各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归纳整理、采纳与否以及未予采纳意见说明理由的书面材料。决策承办单位在征求各方意见后形成的决策事项草案及说明。依法不履行相关程序的,应有不履行该程序的情况说明材料。
(三)专家论证程序档案:包括专家参与决策事项草案论证的会议通知、签到表等书面材料,委托专业机构论证的委托书。专家署名或者受托机构盖章的论证意见书或论证报告。依法不履行相关程序的,应有不履行该程序的情况说明材料。
(四)风险评估程序档案:包括承办单位组织风险评估的相关书面材料或者承办单位委托有关专门研究机构进行风险评估的委托书。承办单位或者受委托的专门机构开展问卷调查、舆情跟踪、实地走访、部门论证、专家咨询、会商分析、专业机构测评等风险评估活动的相关书面材料。风险评估单位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依法不履行相关程序的,应有不履行该程序的情况说明材料。
(五)合法性审查程序档案:包括承办单位提请合法性审查的申请书以及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决策合法性的依据等书面材料。合法性审查机构、部门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进行必要调整或者补充的材料。
(六)集体讨论程序档案:包括申请上会的请示、会议纪要、决定决策事项的其他辅助材料。
(七)决策执行档案:包括重大行政决策工作任务和责任分解材料。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单位制定的执行方案。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的检查、督促或者考核等工作记录。实施单位提出的停止执行、暂缓执行、修改决策、续期执行的建议,以及集体讨论会议对建议的审议及采纳情况。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重大行政决策及其实施存在问题的意见或建议。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估报告。
决策执行单位完成重大行政决策工作任务后,应于10日内将执行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材料送决策承办单位一并归档。
(八)其他档案:包括重大行政决策如需报经同级党委或人大批准的,应当将履行报批手续的书面材料、会议纪要、决策修改稿等收集归档。重大行政决策结果属于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的,应当将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书面或者电子凭证收集归档。重大行政决策中形成的录音、录像、光盘、照片特殊载体档案。其他有关材料。
第六条 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承办部门(以下简称决策承办部门)负责决策档案的归档工作。
区政府办会同档案主管部门等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决策有关单位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文件材料归档和档案管理工作职责。
第七条 决策承办部门履行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管理职责,其有关内设机构应当将履行决策程序形成的记录、材料按要求整理,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本单位档案部门移交归档。归档时交接双方根据归档目录清点核对,履行交接手续。
决策承办部门应当明确分管领导,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指派专人负责决策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移交、安全保管和利用工作,同时要严格审查归档文件材料质量,确保决策档案完整、准确、系统。
涉及两个及以上承办部门的,由主办部门统一归档,联办部门应当及时收集、整理本部门在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并在重大行政决策办结之日起30日内向主办部门递交原件并留存副本。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档案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按《天津市北辰区重大行政决策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见附件)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决策承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决策档案归档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条 区档案主管部门依法对决策档案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附件:天津市北辰区重大行政决策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
附件
天津市北辰区重大行政决策文件材料
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
程序名称 | 序号 | 归档范围 | 保管期限 |
决策启动 | 1 | 决策事项建议材料 | 永久 |
2 | 初步可行性论证材料 | 永久 | |
3 | 报请启动决策程序材料 | 永久 | |
4 | 初步拟定决策草案有关材料 | 永久 | |
公众参与 | 1 | 征求有关机构和部门意见的书面材料,以及被征求意见机构和部门的回复意见。 | 30年 |
2 | 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相关材料,包括电子邮件、网页信息、社交媒体等档案;涉及特定群体利益或对企业切身利益或者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听取有关方面意见材料。 | 30年 | |
3 | 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征求意见的,座谈会、论证会的会议通知、参会人员签到表以及会议记录。 | 永久 | |
4 |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群众切身利益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举办听证会的听证公告、听证参加人员名单公告、听证通知书、听证会笔录以及听证报告等材料。 |
永久 | |
5 | 征求意见过程中各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归纳整理、采纳与否以及未予采纳意见说明理由的书面材料。 | 永久 | |
6 | 在征求各方意见后形成的决策事项草案及说明。 | 30年 | |
7 | 依法不履行相关程序的,不履行该程序的情况说明材料。 | 永久 | |
专家论证 | 1 | 专家参与决策事项草案论证的会议通知、签到表等书面材料,委托专业机构论证的委托书。 | 30年 |
2 | 专家署名或者受托机构盖章的论证意见书或论证报告。 | 永久 | |
3 | 依法不履行相关程序的,不履行该程序的情况说明材料。 | 永久 | |
风险评估 | 1 | 组织风险评估的相关书面材料或者委托有关专门研究机构进行风险评估的委托书。 | 永久 |
2 | 开展问卷调查、舆情跟踪、实地走访、部门论证、专家咨询、会商分析、专业机构测评等风险评估活动的相关书面材料。 | 永久 | |
3 | 风险评估报告。 | 永久 | |
4 | 依法不履行相关程序的,不履行该程序的情况说明材料。 | 永久 | |
合法性审查 | 1 | 提请合法性审查的申请书以及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决策合法性的依据等书面材料。 | 永久 |
2 | 合法性审查意见。 | 永久 | |
3 | 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进行必要调整或者补充的材料。 | 30年 | |
集体讨论决定 | 1 | 申请上会的请示。 | 永久 |
2 | 会议纪要。 | 永久 | |
3 | 决定决策事项的其他辅助材料 | 永久 | |
决策执行 | 1 | 重大行政决策工作任务和责任分解材料。 | 永久 |
2 | 执行方案。 | 永久 | |
3 | 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的检查、督促或者考核等工作记录。 | 永久 | |
4 | 实施单位提出的停止执行、暂缓执行、修改决策、续期执行的建议,以及集体讨论会议对建议的审议及采纳情况。 | 永久 | |
5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重大行政决策及其实施存在问题的意见或建议。 | 永久 | |
6 |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估报告。 | 永久 | |
其他 | 1 | 重大行政决策如需报经同级党委或人大批准的,履行报批手续的书面材料、会议纪要、决策修改稿等。 | 永久 |
2 | 重大行政决策结果属于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的,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书面或者电子凭证。 | 永久 | |
3 | 重大行政决策中形成的录音、录像、光盘、照片特殊载体档案。 | 永久 | |
4 | 其他有关材料。 | 永久 |
北辰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制定程序,加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天津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政府制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区政府实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制度。凡是列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决策事项,应当按照国家、市和本区规定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
第四条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制定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发展改革、财政、规划资源等部门和其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配合做好本级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制定工作。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具体范围,按照《天津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范围确定。
镇街和各部门对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自行决策,不作为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第六条 区政府办公室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组织制定本级政府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遇有重大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形影响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制定的,可以适当延期。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是区政府、各部门、镇街、开发区年度总体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与年度工作同步编制、同步推进、同步检查。
第八条 区政府办公室在组织制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前,应当向本级政府所属部门征集决策事项建议,并可以根据需要,向镇街、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征集决策事项建议。
第九条 区政府各部门应当对照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结合区政府年度工作要点和各自管理领域工作,将拟提请区政府决策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按照区政府办明确的时限和要求,向区政府办公室申报。
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申报工作应当于每年一月底之前完成,并在申报前经本单位的合法性审查机构审查通过。
第十一条 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通过建议和提案等方式,向区政府提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的,区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及时研究。经研究,认为需要列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按照本制度第九条规定的程序处理。
第十二条 区政府办公室和司法行政部门对部门申报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审核,并统筹拟订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审核过程中,可以征求发展改革、财政、规划资源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的意见。
对属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但区政府相关部门未申报的事项,区政府办公室可以将其直接列入拟订的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第十三条 区政府办公室和司法行政部门在对拟列入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决策事项进行审核时,可以组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提出法律意见。
第十四条 区政府办公室拟订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后,应当报决策事项所涉及的区政府分管负责人进行审核。区政府分管负责人提出修改意见或者增加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区政府办公室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予以研究。
第十五条 经区政府分管负责人审核后,区政府办公室应当按程序将拟订的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区政府行政首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区政府办公室直接列入拟订的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按程序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确定后,应当按程序报同级党委同意。
第十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决策事项名称;
(二)决策承办单位;
(三)其他需要包括的内容。
第十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由区政府办公室印发,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外,原则上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列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按照实施任务和责任要求,制订实施方案、落实实施措施、跟踪实施效果,确保实施质量和进度。
第十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区政府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的实际情况,确需对列入目录的决策事项进行调整或者新增决策事项的,经研究论证后报区政府分管负责人审核、行政首长审定,并报同级党委主要领导同意。
第二十条 各部门、镇街、开发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制定和管理,参照本制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