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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辰区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现行有效)

索   引  号 :11120000112011300018871XP/2020-00382 发 布 机 构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

发 文 字 号 : 〔北辰政办规〔2020〕1号 〕 主    题 :政务公开

成 文 日 期 :2020年11月04日发 文 日 期 :2020年11月04日

有   效  性 :有效

废 止 依 据 :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辰区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现行有效)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北辰区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辰政办规〔2020〕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区直各单位:

《北辰区临时救助实施细则》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11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北辰区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区临时救助工作,增强救助时效性和精准度,提升救助水平,规范工作管理,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9〕43号)要求,现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救助对象范围

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

1.因火灾、交通事故、遭遇人身伤害等突发意外事件或突然遭遇其他紧急特殊困难,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主要经济来源中断,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

2.因刑满释放、戒毒、失业后未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需要照顾家庭中的重病重残人员而无法就业等原因造成无生活来源,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

3.因突发危及生命的重大疾病无钱救治或无能力继续支付住院期间医疗费用危及生命,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个人。

4.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救助和特困人员供养待遇审核审批期间,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

5.因其他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

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范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支出型救助对象

1.因各类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本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救助家庭和特困供养人员。

2.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天津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5倍,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各类生活必需支出自负费用超出家庭上年总收入,且家庭财产符合天津市申请社会救助的规定(家庭人均货币财产总额条件放宽至36个月天津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可以拥有一辆价值低于10万元的机动车,机动车价值按照《北辰区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定办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各类生活必需支出自负费用包括:

(1)经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校内奖助学金、勤工助学、伙食补贴、学费减免、教育资助(救助)后家庭需负担的教育费用。

(2)经抵扣养老金等收入后个人需负担的必要的入住养老机构费用、护理费等(养老机构由民政部门指定)。

(3)经各类保险报销后或肇事方赔偿、医疗救助后个人需负担的医疗费用。

(4)临时救助审批部门认定的其他生活必需支出。

以下支出不得认定为生活必需支出:

(1)本市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外购药除外)以及在外埠非选定医保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支出。

(2)购买房、车等非生活必需用品或其他高档消费支出。

(3)就读课外补习班、兴趣班、民办学校、择校、留学、自费或在职研究生、成人在职教育等教育费用支出。

二、救助标准规定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

对急需解决基本生活问题的救助对象,每人救助标准不超过3个月当年天津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对急需医疗救治的救助对象,每人救助标准不超过2万元;视具体情况可叠加上述两项救助标准。

(二)支出型救助对象

1.本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救助和特困供养对象因各类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造成基本生活严重困难:

各项自负费用在2000元(含)—1万元的,按每户1—6个月当年天津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救助;

各项自负费用在1万元(含)—2万元的,按每户6—12个月当年天津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救助;

各项自负费用在2万元(含)以上的,按每户12—24个月当年天津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救助。

2.本区特困供养对象经各类保险报销后或肇事方赔偿、医疗救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有困难的,由特困人员供养经费给予支持,不再进行临时救助。

3.其他家庭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各类生活必需支出自负费用超出家庭上年总收入2万元(含)以下的,按照每户1—6个月当年天津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救助;超出2万元—4万元(含)的,按照每户6—12个月当年天津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救助;超出4万元以上的,按照每户12—24个月当年天津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救助。

(三)遭遇特殊生活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后提出初审意见,通过区临时救助联审会议研究确定救助标准,适当提高救助额度,最后报区民政局审批。区临时救助联审会议由区民政局分管领导,区民政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能科室负责人及相关经办人员组成,研究结果形成会议纪要。

三、救助方式方法

(一)发放临时救助金。临时救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按照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急难型救助金可以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先行使用临时救助备用金直接拨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可采取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的方式,提高救助精准度。

(二)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和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给予救助。除紧急情况外,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要按照政府采购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三)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有困难的对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协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或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对政府临时救助后仍有困难或现行救助政策暂时覆盖不到的家庭和个人,依托北辰区困难人员生活救助险开展“点球式”救助。

四、申请受理程序

(一)依申请受理。本区户籍的申请人向户籍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非本市户籍持有本区居住证的申请人向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委托村(居)委会或其他单位、个人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申请人应提交收入证明、支出票据等相关证明材料,非本市户籍人员还应提供居住证明。因情况紧急无法及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先行受理,并实地调查核实。非本市户籍且无本市居住证的人员,可由区公安部门、民政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其向天津市救助管理站申请救助。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申请人可直接向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二)主动发现受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会要及时发现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的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公安、镇街综合执法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难处境。区民政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五、审核审批权限程序及应提供的材料

(一)审核审批权限

救助金额在6个月(含)天津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的,由区民政局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救助金额在6个月天津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上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区民政局审批。

(二)审核审批程序

1.一般程序。临时救助申请受理后,受理部门应通过信息核查、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调查结果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公示3日,并视情况组织民主评议。审批机关应在受理申请后的20个工作日之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由区民政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审批权限及标准进行审批,并将审批信息及时录入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

2.紧急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区民政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和入户调查结果确认家庭急难情形,不再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公示环节,直接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后,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

(三)申请人应提供的材料

1.急难型救助应提供的材料

申请急难型救助的家庭或个人需提供申请书、户口本及身份证复印件(居住证复印件),同时视急难类型提供下列材料:

(1)因火灾申请的需提供房屋损毁的照片及消防部门出警证明原件,因人员伤亡申请的需提供诊断证明原件或死亡证明复印件、支出票据原件。

(2)因交通事故、遭遇人身伤害等突发意外事件造成人身伤亡申请的需提供医院诊断证明原件或死亡证明复印件、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复印件、赔偿情况说明;

(3)因刑满释放、戒毒等原因申请的需提供公安、检察院、法院或监狱管理部门、戒毒所出具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4)因失业后未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申请的需提供就失业证复印件;

(5)因突发危及生命的重大疾病无钱救治或无能力继续支付住院期间医疗费用危及生命申请的,需提供可以证明情况紧急危及生命的诊断证明原件、住院预交款(押金)收据原件、病危通知书原件。

(6)对其他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申请的需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

(7)因特殊情形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出具情况说明。

2.支出型救助应提供的材料

(1)申请书;

(2)户口本及身份证复印件(居住证复印件);

(3)家庭收入证明表;

(4)《天津市医疗机构专用收据》原件、医保审核支付单复印件、赔偿协议复印件、商业保险赔付单据复印件、教育支出相关票据原件、入住养老机构(养老机构由民政部门指定)的必要支出票据原件等临时救助审批部门所需的其他佐证材料。

(5)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证(天津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复印件;

(6)车辆产权证及发票复印件;

(7)因特殊情形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出具情况说明。

3.根据申请临时救助实际情况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明确责任分工

临时救助工作实行区人民政府负责制,民政部门负责统筹临时救助各项工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做好疾病应急救助工作,教育部门负责做好困难家庭学生教育救助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做好住房保障工作,人社部门负责做好困难家庭人员就业帮扶工作,医保部门负责做好医疗保险与医疗救助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筹集救助资金。各相关部门要主动配合,密切协作,合力做好临时救助工作。

七、相关工作要求

(一)强化“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建立完善“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依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务大厅、办事大厅,设立统一受理窗口,方便群众咨询求助。根据各部门职责建立受理、分办、转办、结果反馈流程,明确办理时限和要求,跟踪关注办理结果,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求助对象。

(二)加强资金保障。临时救助资金列入区财政预算,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救助、特困人员供养等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统筹使用,对临时救助的资金投入原则上只增不减。区民政局每年在临时救助资金中按照不低于各镇街户籍人口每人1元的标准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临时救助备用金,每月根据资金使用情况及时补足。

(三)加强监督检查。健全监督机制,加强临时救助事中事后监管。区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区民政部门结合社会救助工作绩效考核,加强对临时救助工作的绩效评估,充分发挥效能,强化结果运用。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区分主观故意、客观偏差和改革创新等不同情形,对主观故意造成工作失误和损失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对客观偏差或探索创新、先行先试造成工作失误的,从轻、减轻或免于追责。

(四)加强信息共享。区民政局牵头,与卫健委、教育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人社局、医保局等部门,妇联、残联、慈善协会、红十字会等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实现信息互通共享,整合救助资源,加强临时救助与其它社会救助制度、慈善帮扶的紧密衔接,形成救助合力。

(五)促进社会力量参与。推进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鼓励群众团体、社会组织尤其是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参与临时救助,扩大社会救助服务供给。鼓励社会各界向具备接受社会捐赠资质的公益慈善组织提供临时救助资金捐赠。动员、引导公益慈善组织、大中型企业等设立专项公益基金,在区民政局的统筹协调下依法有序开展临时救助。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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