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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辰区关于依法规范市场监管领域投诉举报行为 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暂行规定》音频解读

发布日期:2025-03-28 来源: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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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和消费环境,规范市场监管领域投诉举报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天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国务院关于促进服务消费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北辰区实际,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区司法局、区检察院、公安北辰分局制定了《北辰区关于依法规范市场监管领域投诉举报行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暂行规定》。

良好的营商环境有助于激发市场主体的创新活力和创业热情,提升地区经济效率与竞争力。优化营商环境,对于吸引资金与人才,促进创业等具有重要意义。规范市场监管领域投诉举报行为,可以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和消费环境,带动中小企业做大做强,提升产品质量和服务品质,真正有效提升北辰区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水平。

该《暂行规定》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天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国务院关于促进服务消费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等文件精神。
   《暂行规定》共十四条,包括基本要求、投诉不予受理情形、职业索赔认定情形、处置程序、行刑衔接、施行时限等内容。其中,第一至四条是基本要求。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投诉举报定义及基本要求;第五条是投诉不予受理情形。明确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的九种投诉情形;第六条对是否属于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认定情形进行了判断,列明了十三种不以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认定情形;第七至十一条是处置程序。坚持依法行政和分类办理原则,依照法定程序分别对投诉和举报进行处理,根据具体情形作出不予受理、终止调解、是否立案等决定,及时规范履行告知义务,严格核实投诉举报人身份信息;第十二条是有关行刑衔接内容,要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司法部门的配合,在处置投诉举报时对六种可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或涉嫌构成犯罪的情形及时将有关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第十三至十四条是施行时限。该《暂行规定》自2025年2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2月27日。

《暂行规定》突出问题导向,聚焦市场监管领域投诉举报行为,通过细化认定标准,梳理汇总对营商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投诉举报行为,以全面列举的形式对哪些投诉可以依法不予受理,和认定不以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具体情形,便于执法人员综合判断,高效处理投诉举报,提升普通消费者正当维权效率。通过与人民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加强沟通,形成工作合力,打击违法行为,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助力北辰区优化营商环境取得新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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