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天津创阳热处理金属有限公司职工闫春来工伤认定决定的公告
天津创阳热处理金属有限公司:
你单位职工闫春来(身份证号:120113********1610)于2024年6月11日向我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于2024年6月24日受理。经调查核实,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二)项之规定,我局于2024年8月16日作出编号S112011320240523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在直接、邮寄等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现依法向你单位进行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你单位对该决定不服,可在公告期满后60日内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天津市北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