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辰区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制度
第一条 为强化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对文件制定的预期效果和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估,及时发现我区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与国家、市、区各项改革发展政策不协调、不适应等问题,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根据《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区政府、区政府办、各委局、各镇街、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分为制定前评估和实施后评估。
第四条 评估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民主参与、科学合理、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评估应当确保公众广泛参与,全面收集并真实反映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的意见建议。对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充分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
第六条 按照“谁起草、谁制定、谁评估、谁负责”的原则,以区政府、区政府办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起草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评估工作,以各委局、各镇街、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制定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评估工作。
第七条 评估部门可以自行评估,也可以委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专业智库、社会组织等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
同一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前评估、实施后评估不得委托同一第三方。
第八条 受委托的第三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相关领域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社会信誉良好;
(二)具有熟悉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熟悉行政事务并掌握评估方法的专业人员;
(三)具备开展评估工作的必要设备、设施及相应的评估技术条件。
第九条 受委托的第三方开展评估工作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得将评估工作转委托给其他机构或者个人,不得根据委托评估机关的倾向预设评估结论。
第十条 参与评估工作的单位、人员对评估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行政规范性文件前评估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范性文件制定前评估,是指在重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出台前,评估机关根据其制定目的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求,依照一定的程序、标准和方法,对拟制定的文件合法合规、预期效果、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出台时机等进行调查、分析、评价,对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进行全面论证并提出评估意见的活动。
第十二条 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的,应当组织进行前评估: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重大利益的;
(二)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
(三)社会公众普遍关注或者争议较大的;
(四)涉及宏观经济稳定和市场稳定以及重要行业领域重大政策调整的;
(五)其他按规定应当进行评估的。
第十三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前评估应当遵循下列标准:
(一)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文件规定相一致;
(二)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是否符合公平竞争审查要求;
(三)能否有针对性地解决行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各项管理措施是否必要、适当;
(四)是否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
(五)出台时机是否适当。
第十四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前评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评估方案,明确评估内容、方法、进度安排和保障措施等;
(二)组织实施评估,开展调查研究,可以通过问卷调查、实地调研、舆情跟踪、专题座谈等方式进行;
(三)对评估活动及形成的材料进行综合分析,对文件出台的必要性、可行性、制度成本和效益进行客观评价,形成书面评估报告。
第十五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前评估结论应当作为制发文件的重要依据,在起草说明中写明。
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
第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是指实施机关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管理工作的需要,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实施成效、存在问题等进行调查、分析、评价,提出行政规范性文件修改或者废止等意见。
第十七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具有下列情况,应当组织进行后评估: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反映意见较多的;
(二)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拟作出重大修改建议的;
(三)拟将“暂行”、“试行”上升为长期性、正式行政规范性文件的;
(四)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实施机关提出修改建议的。
(五)其他应该组织后评估的情况。
第十八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的标准包括: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度措施是否切合实际、具体可行、具有针对性;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度措施是否高效便民;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是否正当;
(四)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效果是否达到制定预期目的;
(五)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是否具有与改革精神、形势发展不相适应的情况。
第十九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包括准备阶段、实施阶段和报告形成阶段。
第二十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准备阶段,应明确后评估的目的、主要内容、主要标准、主要方式、步骤时间安排、经费使用和组织保障等方面内容。
第二十一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实施阶段,应组织后评估调研。调研可采取召开部门调研会、专家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开展,也可以采取问卷调查或者实地考察、调研活动等方式开展。通过依据搜索、个案分析、效益分析等方法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效果进行全面分析。
第二十二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报告形成阶段,应就评估情况进行汇总分析、研究讨论、修改完善,提出继续施行、修改或废止的最终后评估意见。组织实施部门撰写后评估报告,并及时报送区司法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报告应当作为文件继续施行、修改或者废止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组织实施部门在完成后评估工作后,对需要修改或废止的文件按照《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津政令15号)要求进行后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