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相关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相关工作的通知
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保障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各单位要组织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学习培训。现将相关工作提示如下:
一、征求意见要求
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并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
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报纸、网络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建立健全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对涉及群众重大利益调整的,起草单位要深入调查研究,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实地走访等形式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特别是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对企业切身利益或者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还应当专门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和相关协会、商会的意见。
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涉及其他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起草单位在报送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前应当征求相关单位的意见,力求达成一致。
二、公平竞争审查要求
制发文件前要对是否涉及公平竞争进行界定,对是否违反公平竞争进行审查。
三、合法性审核要求
制发文件前须经过合法性审核,审核时间自收齐材料之日起,不少于5个工作日,不超过15个工作日。负责合法性审核的机构和人员从文件是否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制定机关的法定权限、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是否符合上位法律法规规章等方面提出合法性审核意见。
四、集体审议要求
制发的文件草案,应当提交本单位机关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党组会不符合要求)
五、文件形式要求
制发的文件,应当根据制定依据、文件内容和实施预期等实际工作需要规定有效期。
六、备案相关要求
以本单位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自文件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区政府备案(区司法局代区政府接收备案材料),备案材料包括:备案报告,行政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3份),起草说明,制定依据,公平竞争审查材料,征求意见情况,合法性审核意见。(以上材料均包括文本、电子版)。
七、公开要求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后,要通过北辰政务网专题板块、微信公众号等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开。
附件:1.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津政令15号)
2.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北辰区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制度等四个行政规范性文件配套制度的通知(北辰政办发〔2023〕8号)
2024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