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辰区涉企法律法规征求意见制度
北辰区涉企法律法规征求意见制度
第一条 为优化营商环境,提高政务服务水平,确保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对涉企法律法规制定工作的参与,增强涉企法律法规听取企业意见建议的广泛性实效性, 激发市场活力,结合我区营商环境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我区涉企法律法规征求意见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对涉及企业切身利益或者对企业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法律法规,应当向企业公开征求意见,组织专门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和相关协会、商会的意见。
第四条 对涉及企业重大利益调整的,要深入充分听取企业意见,特别是利益相关方的意见。
第五条 征求意见可以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企业知晓的方式,对涉及企业重大利益调整的,要深入调查研究,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实地走访等形式充分听取企业意见。
第六条 征求意见要公布法律法规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并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
第七条 广泛听取企业意见建议,对企业、相关协会和商会等提出的合理意见建议,凡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反映和代表大多数企业的意愿、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应当充分采纳吸收。
第八条 本制度由区司法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