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辰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抽查制度
北辰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抽查制度
为进一步强化北辰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严格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报备率、及时率、规范率达到100%,根据《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15号令)相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审查抽查对象
《天津市北辰区司法局关于公布区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津辰司发〔2020〕3号)中涉及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单位。
第二条 审查抽查方式
采取日常抽查、专项督查和集中检查的方式。日常抽查按工作实际情况开展随机抽查,专项督查根据上级要求进行专项督查,集中检查根据各单位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在年底进行集中检查。重点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数为零的单位进行审查抽查。
第三条 审查抽查内容
对本单位名义制发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定机关提交的材料和制定程序是否符合《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津政令15号)相关要求,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登记。
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数为零的单位,要求报送本单位发文目录和正式文本。区司法局对发文目录进行筛选,并结合文件正式文本,梳理出是否存在未及时备案的情况。
第四条 备案相关要求
以本单位名义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自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之日起30日内,报区政府(区司法局法律法规研究室)备案。
被抽查单位自收到抽查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将本单位发文目录和正式文本报送至区政府(区司法局法律法规研究室)。
第五条 备案监督查处
经审查抽查,对不备案、不完全备案、不及时备案、备案材料明显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向制定机关提出限期自行纠正的审查意见。
第六条 备案督察考核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已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和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督察、考评工作按照区相关规定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