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辰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制度
北辰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制度
第一条 为强化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及时发现我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与国家、市、区各项改革发展政策不协调、不适应等问题,进一步提升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实效性,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区政府、区政府办、各委局、各镇街、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后开展后评估工作,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是指实施机关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管理工作的需要,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实施成效、存在问题等进行调查、分析、评价,提出行政规范性文件修改或者废止等意见。
第三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民主参与、科学合理、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具有下列情况,应当组织进行后评估: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反映意见较多的;
(二)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拟作出重大修改建议的;
(三)拟将“暂行”、“试行”上升为长期性、正式行政规范性文件的;
(四)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实施机关提出修改建议的。
第五条 按照“谁起草、谁制定、谁评估、谁负责”的原则,以区政府、区政府办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起草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后评估工作,以各委局、各镇街、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制定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后评估工作。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前承担主要论证评估工作的单位除外。
第六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的标准包括: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度措施是否切合实际、具体可行、具有针对性;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度措施是否高效便民;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是否正当;
(四)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效果是否达到制定预期目的;
(五)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是否具有与改革精神、形势发展不相适应的情况。
第七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包括准备阶段、实施阶段和报告形成阶段。
第八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准备阶段包括以下方面:
(一)成立后评估工作小组。后评估实施部门应当成立后评估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后评估工作。
(二)制定后评估工作方案。后评估工作方案主要包括后评估的目的、主要内容、主要标准、主要方式、步骤时间安排、经费使用和组织保障等方面内容。
第九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实施阶段包括以下方面:
(一)公开征求意见。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群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征集社会公众意见;涉及其他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征求相关单位的意见;广泛吸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参与后评估。
(二)组织后评估调研。调研可采取召开部门调研会、专家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开展,也可以采取问卷调查或者实地考察、调研活动等方式开展。
(三)进行分析比较。采取文献搜索、个案分析、成本效益分析等方法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效果进行全面分析。
第十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报告形成阶段包括以下方面:
(一)汇总分析。后评估工作小组就调研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得出初步后评估意见。
(二)组织论证。后评估工作小组召开全体成员会议研究讨论后评估意见,提出修改完善建议。
(三)形成后评估意见。经开展后评估工作部门集体研究决定,提出继续施行、修改或废止的最终后评估意见。
(四)撰写后评估报告。报告应当包括后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对文件在执行效果执行成本社会反映等方面的客观评价、对主要制度和措施的数据信息分析、对重点问题的论证情况、最终评估意见等方面。
第十一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报告应当作为文件继续施行、修改或者废止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以区政府、区政府办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组织实施部门在完成后评估工作后,将评估报告意见提交区政府,对需要修改或废止的文件按照《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津政令15号)要求进行后续工作;以各委局、各镇街、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组织实施部门在完成后评估工作后自行组织后续工作。
第十三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组织实施部门应当将后评估报告于报告完成后30日内报送区司法局备案。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