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辰区关于对照国发〔2024〕14号开展 专项清理工作的报告
北辰区关于对照国发〔2024〕14号开展
专项清理工作的报告
按照《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商请对照国发〔2024〕14号开展专项清理工作的函》的相关要求,北辰区严格对照国发〔2024〕14号中宣布失效的文件相关内容,重点清理全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文件中涉及宣布失效的183件国务院文件的内容。全区各单位对照文件要求认真梳理,现将相关情况报告如下:
1.北辰区对照国发〔2024〕14号中宣布失效的文件内容,共对6件相关的政策文件提出清理意见,6件文件均宣布失效。
2.对我市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和市政府(含市政府办公厅)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文件无清理意见建议。
附件1:政府规章清理意见表
附件2:市政府(含市政府办公厅)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文件清理意见表
附件3:北辰区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文件清理意见表
2024年7月29日
附件1
政府规章清理意见表
序号 |
政府规章 名称 |
文号及颁布修改情况 |
清理意见 (修改或废止) |
具体清理意见 |
所对照的国发〔2024〕14号中的文件名称 | |||
拟修改条款及内容 |
拟修改意见 |
拟修改 理由 |
废止理由 | |||||
无 |
||||||||
附件2
市政府(含市政府办公厅)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文件清理意见表
序号 |
市政府(含市政府办公厅)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文件名称 |
文号 |
清理意见 (继续有效、失效、废止、修改) |
具体清理意见 |
所对照的国发〔2024〕14号的文件名称 | |||
拟修改 内容 |
拟修改意见 |
拟修改 理由 |
失效、废止理由 | |||||
无 |
||||||||
附件3
北辰区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文件清理意见表
序号 |
北辰区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文件名称 |
文号 |
清理意见 (继续有效、失效、废止、修改) |
具体清理意见 |
所对照的国发〔2024〕14号的文件名称 | |||
拟修改 内容 |
拟修改意见 |
拟修改 理由 |
失效、废止理由 | |||||
1 |
北辰区市场监管局关于成立推进市场秩序防控和服务企业复工复产复业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
津辰市场监管发〔2020〕35号 |
失效 |
依据《国务院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国务院文件的决定》(国发〔2024〕14号),其中《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在有效防控疫情的同时积极有序推进复工复产的指导意见(国发明电〔2020〕13号)》已失效。 |
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在有效防控疫情的同时积极有序推进复工复产的指导意见(国发明电〔2020〕13号) | |||
2 |
北辰区市场监管局帮扶市场主体复工复产复业工作措施 |
津辰市场监管发〔2020〕38号 |
失效 |
依据《国务院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国务院文件的决定》(国发〔2024〕14号),其中《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在有效防控疫情的同时积极有序推进复工复产的指导意见(国发明电〔2020〕13号)》已失效。 |
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在有效防控疫情的同时积极有序推进复工复产的指导意见(国发明电〔2020〕13号) | |||
3 |
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推动降价减费政策落实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工作方案的通知 |
津辰市场监管发〔2020〕66号 |
失效 |
依据《国务院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国务院文件的决定》(国发〔2024〕14号),其中《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在有效防控疫情的同时积极有序推进复工复产的指导意见(国发明电〔2020〕13号)》已失效。 |
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在有效防控疫情的同时积极有序推进复工复产的指导意见(国发明电〔2020〕13号) | |||
4 |
关于印发《天津市北辰区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及《天津市北辰区职业病防治“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
津辰安发〔2017〕18号 |
失效 |
依据《国务院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国务院文件的决定》(国发〔2024〕14号),其中《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17〕3号)》已失效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17〕3号) | |||
5 |
区安委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北辰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
津辰安发〔2017〕1号 |
失效 |
依据《国务院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国务院文件的决定》(国发〔2024〕14号),其中《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8号)》已失效。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8号) | |||
6 |
北辰区卫计委关于印发北辰区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
津辰卫法发[2017]403号 |
失效 |
依据《国务院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国务院文件的决定》(国发〔2024〕14号),其中《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6]100号)》已失效。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6]100号) |
北辰区关于对照国发〔2024〕14号开展专项清理工作的报告.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