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辰区关于野生动物保护领域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报告
北辰区关于野生动物保护领域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
工作报告
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做好野生动物保护领域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野生动物保护领域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20]30号)、市司法局《关于商请就野生动物保护领域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研提清理意见建议的函》部署要求,北辰区对涉及野生动物保护领域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工作报告如下:
一、清理范围
本次清理范围包括各职能部门起草、区政府区政府办制发的和各职能部门、各镇街、开发区制发的涉及野生动物保护领域行政规范性文件。文件与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野生动物保护的有关精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和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
二、清理方式
北辰区对照清理标准,逐件提出清理意见,做到无遗漏、无死角。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起草、谁清理”的原则,以区政府、区政府办名义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起草单位提出清理意见;以各职能部门、各镇街、开发区名义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制发单位提出清理意见;部门联合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牵头部门提出清理意见;制发部门被撤销或者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提出清理意见。
三、清理结果
经梳理汇总,北辰区不存在与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野生动物保护的有关精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和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四、意见建议
经汇总,北辰区农业农村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提出修改建议。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与全国人大的常委会决定不相适应,建议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