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辰区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稿)(过期失效)
关于印发《北辰区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稿)》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以及《市建委关于加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通知》(津建规〔2017〕301号)、《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加强建设项目海绵城市设施竣工验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津住建发〔2019〕3号)等文件精神,全面推进我区海绵城市规划建设成效,提高城市治理现代化水平,打造繁荣富裕、文明和谐、宜居美丽的新北辰,现结合我区实际,研究制定了《北辰区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稿)》,请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此件主动公开)
北辰区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以及《市建委关于加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通知》(津建规〔2017〕301号)、《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加强建设项目海绵城市设施竣工验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津住建发〔2019〕3号)等文件精神,全面推进我区海绵城市规划建设成效,提高城市治理现代化水平,打造繁荣富裕、文明和谐、宜居美丽的新北辰,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建设目标
为加快推进我区海绵城市建设,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将75%以上的降雨就地消纳 和利用。结合《天津市北辰区海绵城市专项规划(2017-2030年)》的相关要求,到2023年我区建成区内完成38%以上面积的海绵城市建设,到2030年我区建成区内80%以上面积达到海绵城市标准,年径流总量控制率达到75%以上,全面消除建成区内积水点。
二、分类标准
我区域内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范围包含以下各个类型:
(一)按照项目用地类型:居住用地项目、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项目、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项目、工业用地项目、物流仓储用地项目、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项目、绿地与广场用地项目。
(二)按照施工时序:新建项目、改扩建项目、土地已划拨或出让但未建设的项目。
(三)按照资金来源:政府投资项目、社会资本项目。
(四)按照建设条件:重点建设项目、其他建设项目及豁免类项目(详见附件1)。
三、管控要求
我区城市增长边界范围内各类新开发建设、改建、扩建项目要严格落实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控要求。建立从“规划----设计----建设----验收----运营”各管控阶段的管理制度,落实“两证一书”机制,因地制宜的制定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管控相关措施,提高径流总量控制率。坚持海绵城市相关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使用。各阶段具体管控要求如下:
(一)规划许可阶段
规划许可阶段,针对不同施工时序的项目进行管控,明确了项目的海绵城市建设指标,具体要求如下。
1.新建项目。规划条件或规划要点中已明确管控指标,参照《天津市海绵城市建设技术导则》、《天津市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2016-2030年)》,满足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综合径流系数等海绵城市建设指标要求,必要时可进行充分论证。地块出让或划拨时建设单位需严格落实规划条件或要点中要求。
2.改建、扩建项目。建设单位需向区海绵办提出报备申请,参照《天津市海绵城市建设技术导则》,满足海绵城市建设指标要求,且改建、扩建后不得降低原有指标要求。
3.土地已划拨或出让但未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需向区海绵办提出延期报备申请,按照《市建委关于加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通知》(津建规〔2017〕301号)要求,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指标要求。
除此之外,按照《关于部分建设项目海绵城市管控指标不做强制要求的通知(试行)》要求,对列入“非强制管控的建设项目范围”内的项目,其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不做强制要求。由建设单位根据项目特点,按照因地制宜的原则,将海绵设施最大化,开展项目建设。
(二)设计审查阶段
在设计审查阶段,按照要求分阶段进行审查。主要涵盖类型:建筑与小区、道路广场、公园绿地、湿地水系等,具体要求如下:
1.方案阶段。(1)重点项目(包括新建、改扩建项目):建设单位需向区海绵办提交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包含设计文件及海绵城市建设设计专篇),区海绵办对建设项目设计方案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由区海绵办组织对其进行设计方案专项评审(详见附件2),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并明确该项目验收方式。其中,涉及政府投资类项目的,在出具初步设计专家评审意见、初步设计批复意见后,办理报备即可(详见附件3)。(2)其他项目:建设单位需向区海绵办申请报备并出具承诺书(详见附件4),严格按照《天津市海绵城市建设技术导则》指标进行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分类详见附件5)。
2.施工图审查阶段。在施工图设计审查阶段,针对区内海绵城市建设重点项目(包括新建、改扩建项目)及其他项目,均需通过第三方审查机构审查海绵城市建设内容,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
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海绵城市建设内容设计部分如有重大变更,应按规定程序重新进行海绵城市施工图审查,且设计变更不得降低项目的海绵城市设计标准。
(三)施工阶段
在施工阶段,要求各类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按规定实施,特别对于项目规模、平面布局、竖向等,严格按照规划设计文件实施,对海绵城市设施所用原材料、配件等产品应按照设计标准进行采购。海绵城市设施的施工,特别针对设施质量及其隐蔽工程,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必须保存施工日志、监理日志、隐蔽工程影像资料等记录素材。
施工全过程由区住房和建设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进行监督,区海绵办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不定期抽查。
(四)竣工验收阶段
在竣工验收阶段,按照设计审查阶段明确的验收方式组织海绵项目竣工验收。重点对设施规模、竖向、进出水设施、溢流设施、水土保持等关键部分进行验收。由区海绵办组织验收或自验收,由区住房和建设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验收方式和程序进行监督。
1.重点项目(包括新建、改扩建项目)。根据方案审查阶段明确的验收方式进行验收,对建设项目的海绵建设做出全面评价,并形成《北辰区海绵城市建设项目验收报告》,验收报告中包含验收意见结论、海绵城市设施验收一览表等相关内容。
2.其他项目。由建设单位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评估报告形成海绵专项验收材料,或建设单位编制评估报告后自行组织专家评审,形成海绵专项验收材料。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单独组卷归档,并将《北辰区海绵城市建设项目验收报告》报海绵办备案。
(五)运营维护管理阶段
在运营维护阶段,海绵城市建设项目或设施移交前由建设单位负责运营维护,建成并验收后由建设方在三个月内将海绵城市建设项目或设施全部竣工资料移交给运维责任方。
运维责任方必须制定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运行、维护管理办法,对海绵城市建设设施进行定期养护、管理,保障海绵城市建设设施长效运行。
四、监督考核
(一)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考核:建立健全海绵城市建设领导小组的监督考核机制,细化各个成员单位责任分工,充分发挥海绵城市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关于海绵项目建设管理的指导作用,全力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实施。
(二)对项目建设单位的考核:推行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考核制度,将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考核纳入企业诚信系统。
除此之外,区海绵办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不定期抽查,抽查海绵项目的建设及实际运行维护情况,抽查不合格情况限期责令整改。
五、其它事项
海绵城市建设涉及多个专业多个领域,建设项目工序复杂,按照近远期结合、科学有效安排项目的原则,区海绵办将加强对工程技术管理人员掌握相关技术标准的培训,不断提高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水平。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1年。
附件:1.关于部分建设项目海绵城市管控指标不做强制
要求的通知(试行)
2.海绵城市项目方案论证申请表
3.海绵城市建设项目企业报备表
4.海绵城市建设项目承诺书
5.北辰区海绵城市审查项目分类说明
(联系人:方东明 联系电话:13820500215)
2021年10月15日
附件1.关于部分建设项目海绵城市管控指标不做强制要求的通知(暂行).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