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辰区城市建设和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区域储备土地临时利用管理办法(试行)(过期失效)
为进一步规范北辰区城市建设和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区域内储备土地临时利用程序,落实《天津市储备土地临时利用管理办法(试行)》(津规资利用函〔2021〕163号)相关要求,结合北辰区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储备土地临时利用范围
北辰区城市建设和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区域内,由北辰区土地整理中心(以下简称:区土地整理中心)收储并取得完整产权,纳入储备土地库管理的土地;区土地整理中心负责办理储备土地临时利用的工作。
二、储备土地临时利用原则
(一)在保障城市规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顺利实施的前提下,储备土地临时利用经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北辰分局(以下简称:区规划资源局)同意,可将储备土地临时利用。
(二)为节约土地,便于日常监督和管理,临时利用土地原则上选取近期无法供应的地块,实施封闭式管理,落实环保、安全、防火、防盗等相关责任。
三、储备土地临时利用类别
(一)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公益项目需临时利用储备土地的,可以实行无偿临时使用。
(二)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公益项目以外的临时利用储备土地的,实行储备土地有偿租赁。
四、储备土地临时利用程序
(一)土地临时利用人需向区土地整理中心提交临时利用土地申请,内容包括:土地临时利用申请书、附图、承诺函和临时利用土地方案等材料。
(二)区土地整理中心在收到申请后,对临时用地范围、用途等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三)区土地整理中心向区规划资源局函询临时利用土地的意见。
(四)区规划资源局同意临时利用土地申请的,由区土地整理中心将临时利用土地的意见报区城市开发建设指挥部会议审定。
(五)储备土地租赁协议签订。
1、经区城市开发建设指挥部审定通过后,区土地整理中心与土地临时利用人签订储备土地租赁协议,并明确不得转让、出租。
2、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公益项目临时利用储备土地的,参照储备土地租赁协议签订。储备土地租赁协议签订后区土地整理中心应函告区规划资源局、城管委、生态环境局、属地镇街等相关权利单位。
(六)临时利用土地的收回。
1、临时利用人应在储备土地租赁协议期满前一个月内,将临时利用土地恢复至原状,并组织实施场地调查,对未造成土地污染的,归还临时利用土地;如造成土地污染,由土地临时利用人修复治理合格后,归还临时利用土地。
2、因政府规划建设、土地供应或其他原因需要提前收回临时利用土地的,土地临时利用人应无条件将临时利用土地恢复至原状,归还临时利用土地,区土地整理中心应中止储备土地租赁协议,并退还相应租金。
3、土地临时利用人需自行清理储备土地上的临时建(构)筑物、地上、地下设施和其他附着物,所有被清理的物品、设施等均不予补偿。
五、储备土地临时利用租金及履约保证金
(一)租金标准。参照基准地价、国有建设用地租赁等相关规定及临时利用土地用途,北辰区临时利用土地租金标准按照区域分为五级:一级:每年每亩3.42万元;二级:每年每亩2.16万元;三级:每年每亩1.89万元;四级:每年每亩1.69万元;五级:每年每亩1.57万元,租金收入由土地临时利用人一次性直接上缴至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履约保证金。缴纳金额为储备土地租赁协议确定的一年度租金,由土地临时利用人一次性缴至区土地整理中心;临时利用土地归还后,履约保证金将按储备土地租赁协议的约定不计息返还,因土地临时利用人归还土地时,造成土地清理不及时或清理不符合要求的,区土地整理中心使用履约保证金进行清理。
六、储备土地临时利用要求
(一)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年,且不能影响土地供应。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临时利用人应当在储备土地租赁协议期满前两个月提出申请,区土地整理中心将按照储备土地临时利用程序的要求办理。
(二)土地临时利用人逾期不自行清理储备土地上的临时建(构)筑物、地上、地下设施和其他附着物等情况,由临时利用土地所属的镇(街、开发区)负责清理,清理费用从履约保证金扣除,如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支付清理费用的,由区土地整理中心履行司法程序,向土地临时利用人追究责任和追偿损失。
(三)临时利用储备土地的,不得建设永久性建(构)筑物,不得作为堆土场地使用,不得改变临时利用土地用途,不得转让、出租,不得从事营利性及其它违法活动。
(四)临时利用人做好临时利用土地的管理维护,在临时利用期间,结合环保要求,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六个百分百”措施要求,做好治安、防火、用水、用电等一切安全管理措施以及相关责任等内容;由临时利用人安装监控系统,监督日常使用和管理,出现问题由其自行负责,如发生环境侵权赔偿责任或土壤污染治理责任由临时利用人承担。
七、储备土地巡查
按照《北辰区关于处理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分工和责任追究的规定》(津辰党发〔2020〕7号)确定的职责分工,区规划资源局、区城管委及各属地镇(街、开发区),应定期对临时利用的储备土地开展巡查、检查等执法工作,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督促整改。
八、附则
(一)城市建设与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区域外储备土地临时利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到2023年4月30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