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辰区村属企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集体经济发展的重要论述和视察天津重要讲话精神,严格落实区委区政府“四个严禁”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村属企业的管理运行,确保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促进村集体经济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天津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结合北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村属企业,指村集体经济组织独资、控股企业(含相对控股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相对控股指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低于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第二章 审批管理
第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村属企业应履行“四议两公开”民主决策程序,在依法登记前报镇审批,依据法律程序设立。村属企业设立时应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或参与制定企业章程(合伙协议),并经村法律顾问审核把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 村属企业严控设立子公司,因经营需要,必须设立的,应在参照第三条执行后,依据法定程序设立。
第五条 村属企业的合并、分立、解散以及增减注册资本(出资额)、对外投资、大额资金运作、重大项目立项、实施、章程(合伙协议)修订、重要人事任免等重大事项的决策,村属企业应编制相应的方案并报村集体经济组织,履行“四议两公开”程序;村属企业基于合法或法定事由而合并、分立、解散的,应依法依规清算。
第三章 人员管理
第六条 村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一般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担任,必须符合规避条件,任职方案应履行“四议两公开”程序,并经法定程序通过后报镇备案。
第七条 村属企业根据企业实际运行规模,按照财经纪律要求,合理设置企业管理层及员工岗位。村属企业管理层的岗位设置、招聘方案、薪酬标准、绩效考核办法的确定,应履行“四议两公开”程序,并报镇审批、备案。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八条 村属企业应制定年度绩效目标,接受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考核。
第九条 村属企业应独立核算,单独开户,单独建账,切实加强对货币资金的管理,严禁公款私存、设账外账。
第十条 村属企业应实行债权、债务风险预警,合理控制债权、债务规模。严禁向民营企业借入资金;严禁为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单位提供担保,严禁为个人提供担保;严禁未经批准随意收购资产;严禁违规发放定融;严禁向除政府投融资平台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出借资金(金融企业除外)。因经营需要融资和对外投资的,应履行“四议两公开”程序,并报镇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 村属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建立资金支出审批、存货管理、成本核算、资产清查、资产管理等制度,设立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及其他法定账册,严格控制非生产性支出。
第十二条 村属企业利润分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及章程的规定制定方案,履行“四议两公开”程序后报镇备案。
第十三条 村属企业应依法依规配备专(兼)职会计人员,也可根据工作实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代理记账。
第十四条 村属企业需加强合同管理,严格履行合同签订程序,建立台账、规范存档。
第十五条 村属企业属于空壳企业、长期停产企业,需通过产权转让、兼并重组、清算注销等方式清理退出,原则上禁止空壳企业运营。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村属企业经营状况应纳入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度财务公开范围,每年至少公开一次;村属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业务负责人每半年至少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汇报一次经营状况。
第十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制定村属企业绩效考核目标,并对管理层进行年度绩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
第十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履行监督责任,督促村属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监事会、监事或类似机构,建立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工程建设等项目管理;应积极配合各级各类监督、检查、巡察、审计等工作,督促村属企业落实整改措施,并及时公开结果。
第十九条 镇组织开展年度村级审计工作,应将村属企业纳入审计范围。镇相关职能机构应加强对村属企业的指导监督。
第二十条 区纪检监察、巡察、审计、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将村属企业纳入对村级的监督、检查、巡察、指导范围。
第二十一条 村属企业因法定事由解散,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成立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分配剩余财产,清算及分配方案须报镇备案。由财政专项补贴资金购置的重大资产应按相关规定移交村集体或依法处置。
第二十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与社会资本合作从事经营活动的,应积极参与并掌握参股企业的经营活动,并根据实际需要聘请第三方对参股企业进行审计,避免集体资产流失。
第二十三条 对村属企业人员违规违纪,造成集体资产重大损失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镇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村所属企业管理实施细则,进一步明晰职责、压实责任。
第二十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履行主体责任,对独资、控股企业依法依规合并、解散,对参股企业做好风险评估和控制,明确权责边界及收益分配。
第二十六条 “四议两公开”指村党组织提议、村党组织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会议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本办法由北辰区农业农村委负责解释,文件中相关要求与上级文件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文件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