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室、所、队、中心、协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根据《北辰区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关于“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清单”的要求,深化市场监管领域包容审慎监管,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不断优化我区更具竞争力的营商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根据《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区市场监管局制定了《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管领域免罚清单》(以下简称《免罚清单》),已经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免罚清单》的重要意义
制定实施《免罚清单》,建立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机制,回应了社会关切和企业发展需求,是准确把握法治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需要,是落实包容审慎监管理念、优化营商环境的需要,是保护企业特别是初创期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激发市场活力的需要,是节约行政资源、严格规范和保障行政执法的需要。同时《免罚清单》是对《天津市市场监管领域免罚清单》的细化或补充,各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高度重视、积极宣传、严格实施《免罚清单》,着力实现行政执法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二、准确把握《免罚清单》的适用条件
《免罚清单》所列违法行为,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先行责令改正,责令改正后当事人及时改正的,免予行政处罚;对于轻微违法行为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免予行政处罚。责令改正后当事人未及时改正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三、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对于《免罚清单》所列违法行为,要通过责令改正、批评教育、告诫、约谈等措施,向当事人宣讲法律、法规、规章,教育引导当事人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责令当事人改正的,应按有关规定制发《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对当事人改正情况进行复查。
四、实施《免罚清单》应注意的问题
(一)《免罚清单》可以作为行政处罚裁量说理的内容,不得直接作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二)《免罚清单》未列明的违法行为,符合法定不予处罚条件的,不得给予处罚。
(三)当事人有《免罚清单》所列轻微违法行为,同时又存在从重处罚情节的,不适用免予处罚。
(四)当事人有《免罚清单》所列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后又实施该违法行为的,不再适用免予处罚。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管领域免罚清单》(征求意见稿)
2023年4月XX日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管领域免罚清单
一、下列违法行为,当事人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免予行政处罚:
(一)违反《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市场主体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除外);
(二)违反《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市场主体未依照规定办理有关备案的;
(三)违反《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市场主体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
(四)违反《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市场主体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但立案调查前已申请设立登记并通过审核或者已停止经营的(涉及其他行政许可的除外);
(五)违反《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市场主体办理歇业备案后,自主决定开展或者已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未在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终止歇业的;
(六)违反《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食品生产者者未按规定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的;
(七)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
上述瑕疵具体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文字、符号、数字的字号、字体、字高不规范,出现错别字、多字、漏字、繁体字,或者外文翻译不准确以及外文字号、字高大于中文等的;
2.净含量、规格的标示方式和格式不规范,或者对没有特殊贮存条件要求的食品,未按照规定标注贮存条件的;
3.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配料使用的俗称或者简称等不规范的;
4.营养成分表、配料表顺序、数值、单位标示不规范,或者营养成分表数值修约间隔、“0”界限值、标示单位不规范的;
5.对有证据证明未实际添加的成分,标注了“未添加”,但未按照规定标示具体含量的;
6.标签上生产日期、保质期标注为“见包装某部位”,但未能准确标注在该部位,实际标注在包装其他部位的;
7.市场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节轻微,不影响食品安全,没有故意误导消费者的情形;
(八)违反《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化妆品包装物(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 20 平方厘米的,化妆品标识中强制标注内容字体高度小于 1.8 毫米。除注册商标之外,标识所使用的拼音、外文字体大于相应汉字的;
二、下列轻微违法行为,当事人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免予行政处罚:
(九)违反《专利法》第六十八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销售前述产品的;
(十)违反《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专利标识标注不当的;
(十一)违反《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六条,经营者未履行作出的优惠承诺,属于首次被发现的;
(十二)违反《农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第十一条,已取得广告批准文号的农药广告,未将广告批准文号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的;
(十三)违反《兽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第十条,已取得广告批准文号的兽药广告,未将广告批准文号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的;
(十四)违反《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七条,已取得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的房地产项目,其预售或者销售广告未载明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开发企业名称的,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的,未载明该机构名称的;
(十五)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对发布医疗广告未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的;
(十六)违反《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八条,商标印制单位承印符合该办法规定的商标印制业务,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未按照要求填写《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的;
(十七)违反《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企业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进行技术改造,不符合符合标准化要求的;
(十八)违反《电子商务法》第十六条,电子商务经营者自行终止从事电子商务,未按规定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有关信息的;
(十九)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医疗器械的说明书、标签存在印刷错误、瑕疵等但不影响医疗器械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